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东洋蓄电池的核对性放电试验周期有何规定?

东洋蓄电池的核对性放电试验周期有何规定?
东洋蓄电池核对性放电试验检查应严格按照《电力系统用蓄电池直流电源装置运行与维护技术规程》(DL/T724-2000)的要求进行,并注意以下要求:(1)一组东洋蓄电池,变电所中只有一组电池,不能退出运行,也不能做全核对性放电时,允许用10A电流放出其额定容量的50或30,进行半核对性放电试验;若有备用东洋蓄电池组作临时代用,该组蓄电池可作全核对性放电。(2)两组东洋蓄电池,变电所中若具有两组东洋蓄电池,可先对其中一组蓄电池组进行全核对性放电,若经过3次全核对性放充电,东洋蓄电池组容量均达不到额定容量的80以上,可认定为此组蓄电池不符合使用要求,应安排更换。(3)东洋蓄电池核对性放电周期新安装或大修后的蓄电池组,必须进行全核对性放电试验;以后运行第1年、每隔2~3年进行一次核对性试验,运行了6年以后的东洋蓄电池,应每年作一次核对性放电试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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